| liang | 标题:产妇的权益 | 时间:2012年01月02日 |
| 领导好: 我是新会李文达中学的一名语文教师,正在为产后的哺乳期安排而担忧,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但我校今年开始取消了哺乳期的休假,希望上级给我一个明确的指示,去争取自己的利益。谢谢! 梁老师 2012-1-2 | ||
| 管理员回复 | 2012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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